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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24-03-17 10:41   , 來自:江蘇省常州市 電信
    VDPN1+1*  
    濟源市人民法院行政案 *"CvB{XF&Z  
      (2014)濟行初字第31號 ;Pa(nUE@  
      當事人信息 $($SQZK&  
      原告范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 /< :; ^B  
      委托代理人趙某民,濟源市濟水街道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g --=w3  
      委托代理人范某娥(系范某母親)。 aOD"z7}U  
      被告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 Ax^'unfQ:  
      法定代表人蘇某忠,局長。 ``<1Lo@  
      委托代理人盧某,該局副局長。 Qm.kXlsDI  
      委托代理人劉某濤,該局民警。 0 \#Q;Z2  
      第三人王某,又名王某娟,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 _-&.=3\1  
      審理經(jīng)過 IID(mmy6 L  
      原告范某不服被告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以下簡稱濟水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并將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guān)系的王某列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當天向原告范某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并于2014年9月17日分別向被告濟水分局及第三人王某送達了應(yīng)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某民、范某娥,被告濟水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盧某、劉某濤,第三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J7_H.RPa  
      被告濟水分局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濟公濟分(治安)行罰決字(2014)第01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3年8月10日16時20分許,特警支隊將恒通某花園三號樓二單元四樓西戶的糾紛當事人移送至濟水治安管理大隊,范某明與王某在協(xié)商期間,范某明的兒子范某返回王某新房中,用一把錘子將部分已經(jīng)粘好的瓷磚撬掉、損壞,經(jīng)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壞物品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為248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損毀財物,屬于情節(jié)較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范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t9{z{Ixg  
      原告訴稱 |i`@!NrFL  
      原告范某訴稱:王某在其家商店購買價格為8615.75元的瓷磚,只交500元,當時說好貨到付款,結(jié)果貨拉到后,王某多次欺騙其,就是不付款,連欠條也拒絕出具,后躲避不見,其見狀將瓷磚鏟下準備拉走,王某報警。其鏟自己的瓷磚拉走,構(gòu)不成故意毀壞財物,濟水分局對其進行處罰是錯誤的。請求撤銷濟水分局作出的濟公濟分(治安)行罰決字(2014)第01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E&+ ^H on  
      被告辯稱 "P{&UwMmh  
      被告濟水分局辯稱:王某與范某的父親范某明之間在發(fā)生買賣瓷磚行為時雖然口頭約定貨到付款,但在貨到后未付款的情況下已經(jīng)交付瓷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關(guān)于動產(chǎn)物權(quán)的轉(zhuǎn)讓應(yīng)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的規(guī)定,已經(jīng)交付的瓷磚的所有權(quán)已經(jīng)歸屬王某。范某損壞的瓷磚已使用,其中已經(jīng)產(chǎn)生工時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不僅是瓷磚本身的費用。其局對范某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Xdq, =;  
      第三人述稱 *YtNt5u  
      第三人王某述稱:濟水分局對范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合法的。  B~NC  
      被告濟水分局在法定期間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材料,具體如下: :z\f.+MI  
      1、其局2013年8月21日詢問王某的筆錄。 CN=&Je%I  
      主要內(nèi)容為:8月10日,其和老鄭來濟水分局和老范家人說瓷磚的事情,爭吵的時候,老范的兒子跑到其家,把新裝修的瓷磚撬掉了。其到后見老范的兒子在陽臺上正用一根鐵棍和一把錘子朝墻上砸。老鄭在老范的店里拉了8000多塊錢的瓷磚,老范一直找其要款,其告訴老范,其已經(jīng)把裝修的活全部包給了老鄭,且錢也給了老鄭,應(yīng)該是老鄭給他錢。衛(wèi)生間墻上的瓷磚被砸了許多坑,廚房墻面上的瓷磚基本上都被砸掉了,陽臺上和一間臥室的墻面上的瓷磚被砸掉了,臥室地面上的瓷磚還被砸有好幾個坑,地暖也被損壞了。 }m H>lN  
      2、其局2013年9月16日詢問王某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瓷磚定金500元是老鄭交的。瓷磚送到后,送磚的服務(wù)員沒有問其要錢,并把記錄瓷磚數(shù)的單子給了其,讓轉(zhuǎn)交給鄭某欽。后范某明的老婆打電話要款,其說其把活包給老鄭了,讓她給老鄭打電話。 Vw*x3>`  
      3、其局2014年4月23日詢問王某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送瓷磚的人是老范的兒子,也就是后來損壞其瓷磚的人。 Ax0,7,8y  
      4、其局2013年8月10日詢問范某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在派出所協(xié)商不成,王某(指王某)不拿錢,其很生氣,就跑到王某家,她家的門是開著的,其拿一把錘子,用起釘子的一端把廚房墻壁上的瓷磚撬了一大部分,把陽臺墻壁上的瓷板磚撬了四五塊,把衛(wèi)生間的釉面磨損了,把一間臥室的地面上的一塊瓷磚砸了一個坑。 +Y~+o-_  
      5、其局2014年7月2日詢問范某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其和店員趙某一起送瓷磚,拉貨的是兩個人,按訂單地址把瓷磚送到后,王某接貨。其對王某說貨到付款,王某說等她老公下班把款打過來。貨卸完后,款一直未打過來。王某說第二天送錢,后一直未送。 W =zG  
      6、其局2013年8月24日詢問范某浩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XX下樓過了一會又上來,手里拿一把小鐵錘,他用錘子的撬釘子的一端把廚房、陽臺墻上的瓷磚撬了下來,衛(wèi)生間墻上的磚撬不下來,他用小錘的另一端把衛(wèi)生間墻上的瓷磚敲了。廚房墻上撬下來一多半,能夠得著的都撬下來了,陽臺上撬下來的少一點。 ??m7xH5u1  
      7、其局2013年8月21日詢問高某三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一個男青年,拿一把小錘,進屋什么也沒說,直接跑去廚房,用錘朝廚房的墻上砸,其跑下樓給老鄭打電話。其上樓后,見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墻上的瓷磚都被砸掉了,靠西北角的臥室地上鋪的地板磚被砸了許多坑。 ifs *-f  
      8、其局2013年8月24日詢問范某明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到王某(指王某)的新房中,其看見其小兒子范某正在陽臺上用小鐵錘撬墻上的瓷磚,其上去不讓他再撬磚。 =eqI]rVj^  
      9、其局2014年3月25日詢問范某娥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王某(指王某)裝修用的瓷磚全部是從其店里拉的,只交了500元定金。 8[C6LG  
      10、其局2013年8月21日詢問李某令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其看見拿錘的男青年在衛(wèi)生間用鐵錘朝墻上砸,其上去攔沒有攔住。他用小鐵錘的撬釘子的一端從客廳墻上撬下來好幾塊瓷磚。 ,2TqzU;  
      11、其局2013年10月18日詢問趙某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其和老板范某娥陪老鄭和王某(指王某)看好瓷磚談好價格,并說好貨到付款,王某答應(yīng)。過兩天其和范某去送貨,王某說等她老公打錢,后王某說回家拿銀行卡等,等幾個小時后,也沒有找到王某。 Y2X1!Em>B  
      12、其局2013年8月24日詢問鄭某欽的筆錄。主要內(nèi)容為:其承包了王某家的水電暖、粘磚等裝修的活。王某付其30000元,還有30000元沒有給。拉的磚是8000余元,因范某明欠其10000元,其去交定金定磚時,范某明妻子同意用這磚頂帳。 wF uh6!J  
      13、照片12張。證明范某撬損瓷磚的現(xiàn)場。 `+.I  
      14、照片1張。證明范某撬瓷磚用的小錘的錘柄。 h 2%:;phH  
      15、王某提供的收條2張。證明王某支付了老鄭裝修款。 >.iw8#l  
      16、范某明與鄭某欽簽訂的合同。證明范某明與鄭某欽之間有經(jīng)濟糾紛。 n{t',r50  
      17、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2014年6月5日作出的濟價證鑒字(2014)055號關(guān)于瓷磚及工時費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價格鑒證標的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價格為2480元。 '| }}o g  
      18、其局對范某制作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tzSr=,Cg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證人員崗位證書。證明徐某蓓、任某具有鑒定資格。  {K9E% ,w  
      原告范某對濟水分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的質(zhì)證意見為: T,uIA]  
      對證據(jù)材料1、2、3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其損毀瓷磚的行為是確實存在的,但王某說叫鄭某欽付款的情況不屬實; gxOmbQt@;  
      對證據(jù)材料4-11、13、14無異議; V</T$V$  
      對證據(jù)材料12有異議,認為鄭某欽說的錢經(jīng)他手交的不屬實,錢是王某交的; > u)ZT  
      對證據(jù)材料15不清楚,與其無關(guān); ?Qig$  
      對證據(jù)材料1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明不了其欠鄭某欽錢; M: